醫療疏忽受害人須知
- 在未取得律師的意見之前,不要簽署醫院、醫生或任何保險公司的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和公證行的調查
- 不要應承醫院、醫生或任何保險公司講假口供
- 追討疏忽賠償,必須於疏忽事件發生後三十六個月內提出
- 保留所有證件、銀行存摺、僱傭合約、糧單和學歷文憑等資料
- 保留所有單據(例如醫藥費、殮葬費)和記錄所有因意外而用的金錢數目,以便日後追討賠償
- 保留意外發生前所有家庭開支的單據,包括租單、電費單、子女學費單據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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